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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导读11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深圳举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签署活动暨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二级高级法官胡方、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主任丁国荣出席新闻发布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生效日期。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6日法释〔2020〕13 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作出如下补充安排:一、《安排》所指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应解释为包括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二、将《安排》序言及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协商,现就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一、内地人民法院执行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香港特区法院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三、将《安排》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四、在《安排》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法院在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申请并按照执行地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五、本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生效日期。答记者问[中新社记者]:刚才提到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两地共签署了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取得丰硕成果。请详细谈谈商签过程和取得成果?谢谢。[司艳丽]:除了今天签署的《补充安排》,两地还签署了七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商签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香港回归至2006年是起步阶段,商签了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等3项安排,区际司法协助体系雏形初现。2006年至2016年是探索和积累阶段。2016年至今是快速发展阶段,密集商签了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等四项安排。加上今天刚签署的《补充安排》,两地共签署了八项安排,基本实现了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全面覆盖,在民商事领域构建起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主要成果包括:1. 推动两地民商事判决自由流通,实现“一国”之内更紧密高效的合作。判决互认与执行是司法协助中与当事人利益关系最为密切、意义最为重大也最具挑战的事项。2006年着手推动至今,两地基本实现了民商事判决的全面互认。一是聚焦民意、贴近民生、合乎民心。将香港各界十分关心的未成年子女返还等案件类型悉数纳入,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等价值理念。二是最大范围互认、最大程度协助,远超与外国之间的协助。可执行判决的种类较《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更丰富,涵盖了两地90%以上的民商事生效判决,特别是对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作了前瞻性规定;可互认判项的范围较香港《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更广泛,涵盖了非金钱判项。通过上述安排,两地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判决基本实现异地“流通”,当事人经一地法院判决确定的权利在另一地得以实现,民众免受、少受重复诉讼之累。2.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仲裁是解决跨境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香港受理的仲裁案件60%以上有涉内地因素,背靠祖国、面向世界是香港发展争议解决服务的重要基础。香港刚刚回归,两地即着手建立方便、快捷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签署仲裁裁决执行安排。自2000年实施以来,该安排执行情况很好,绝大多数仲裁裁决在另一地顺利得到执行。据统计,近5年仅有2件香港仲裁裁决因法定事由被内地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另外,在2019年,两地又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签署安排,通过预防性救济措施保障仲裁裁决顺利执行,据初步统计,截至今年内地人民法院已批准17起香港仲裁保全申请,并就总计87亿元人民币的资产作出保全措施。这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仲裁保全协助文件,是“一国”原则下开展更加紧密的区际司法协助的具体体现。3. 推动两地在程序性事项方面的合作,提高互涉案件审理质效。送达难、取证难是制约互涉案件审理效力的重要因素。鉴此,两地签署了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安排和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安排,尽可能减少认证、转递程序和繁琐手续,着力缩短送达、取证周期,攻克送达、取证难题,减少案件审理程序性障碍,大大提高了互涉案件审理效率。
丁国荣
[香港大公报香港文汇报记者]:《补充安排》如何助力大湾区的法治建设?谢谢。[丁国荣]:粤港澳大湾区位处“一带一路”枢纽,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香港特区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随着大湾区的各项发展计划逐步落实,并配合在大湾区对于争议解决服务的推广,相信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服务将会被更广泛地应用在有关大湾区的争议事宜中。签署《补充安排》能厘清和进一步完善香港特区和内地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安排,亦令透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充分保障。《补充安排》配合两地其他安排或措施,例如去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就大湾区法律交流与互鉴的框架安排》;及配合国务院上月底刚公布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促进特区的法律执业者在大湾区内开拓事业,无疑能加强粤港澳司法及法律交流与协作,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及法律服务和保障。
[李广宇]:感谢司艳丽女士、胡方女士、丁国荣先生的发布和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参与,也再次感谢各位代表委员、嘉宾的莅临!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见!